合肥成基铁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成基铁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蚌埠市鸿源纸业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终本裁定书
(2017)皖0323执511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成基铁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铜陵北路凌花大厦三层3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851913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蚌埠市鸿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585083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合肥成基铁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蚌埠市鸿源纸业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323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合肥成基铁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蚌埠市鸿源纸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合肥成基铁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承包费112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744元及本案的执行费1367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已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通过法院专递依法向被执行人蚌埠市鸿源纸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蚌埠市鸿源纸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无存款、证券、互联网金融等信息,另外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蚌埠市鸿源纸业有限公司的房产及不动产信息。经调查,已查询到的车辆、房产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
3、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蚌埠市鸿源纸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4、本院于2018年9月7日将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其法律后果等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合肥成基铁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已发现的被执行人蚌埠市鸿源纸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尚不具备处置的条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蚌埠市鸿源纸业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合肥成基铁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蚌埠市鸿源纸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