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成基铁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成基铁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11执277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合肥成基铁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北路凌花大厦三层3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851913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美圣路399号望湖桂香苑一福桂苑20幢18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205655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在执行合肥成基铁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4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