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成基铁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成基铁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蚌埠市鸿源纸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02民初8633号
原告:合肥成基铁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鸿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固镇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原告合肥成基铁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鸿源纸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合肥成基铁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成基铁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肥成基铁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余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