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成基铁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成基铁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蚌埠市鸿源纸业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323民初1429号
原告:合肥成基铁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铜陵北路凌花大厦三层3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851913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鸿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成基铁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鸿源纸业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成基铁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成基铁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成基铁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