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成基铁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成基铁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状元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02民初2475号
原告:合肥成基铁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北路凌花大厦三层**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851913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状元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桃花工业园繁华西路工投立恒工业广场B13C、D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女,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成基铁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状元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合肥成基铁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状元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徐雪侠银行存款27825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以其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铜陵北路凌花大厦三层**室(权证字号:房地权瑶字第**号)房屋为原告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合肥成基铁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安徽状元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徐雪侠银行存款27825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铜陵北路凌花大厦三层**室(权证字号:房地权瑶字第**号)房屋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