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成基铁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成基铁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蚌埠市鸿源纸业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皖0323民初1429号
原告:合肥成基铁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851913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鸿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合肥成基铁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基公司)诉被告蚌埠市鸿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准许,成基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鸿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基公司诉称:2013年3月12日,成基公司与鸿源公司、***投资注册蚌埠市联华纸品有限责任公司,成基公司与鸿源公司、***三方持股比例分别为49%、35%、16%。2014年3月8日,成基公司与鸿源公司、**栋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将蚌埠市联华纸品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给鸿源公司经营,承包期限为2014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8日,每年承包费用230万元,鸿源公司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将第一年承包费分别打入鸿源公司、***账户,以后每年度的承包费于上年度承包费到期日前2个月内打入鸿源公司、***账户,如逾期付款,鸿源公司停止经营,蚌埠市联华纸品有限责任公司收回承包权,并处100万元罚款,以上费用由蚌埠市联华纸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持股比例分配。因鸿源公司未依约支付2016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8日的承包费,且已停止经营,现请求判令鸿源公司支付成基公司承包费用1127000元及违约金490000元。
鸿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2日,成基公司与鸿源公司、***投资注册蚌埠市联华纸品有限责任公司,成基公司与鸿源公司、***三方持股比例分别为49%、35%、16%。2014年3月8日,成基公司与鸿源公司、**栋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将蚌埠市联华纸品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给鸿源公司经营,承包期限为2014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8日,每年承包费用230万元,鸿源公司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将第一年承包费分别打入鸿源公司、***账户,以后每年度的承包费于上年度承包费到期日前2个月内打入鸿源公司、***账户,如逾期付款,鸿源公司停止经营,蚌埠市联华纸品有限责任公司收回承包权,并处100万元罚款,以上费用由蚌埠市联华纸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持股比例分配。
上述事实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承包合同》、蚌埠市联华纸品有限公司章程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成基公司与鸿源公司、**栋签订的《承包合同》是股东关于公司运营所作的制度选择和安排,并不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承包合同》约定蚌埠市联华纸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承包费用由成基公司与鸿源公司、***三方按持股比例进行分配,是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并不违反《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故对成基公司要求鸿源公司按成基公司所持蚌埠市联华纸品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比例给付承包费1127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承包合同》约定如逾期付款,鸿源公司停止经营,蚌埠市联华纸品有限责任公司收回承包权,并处100万元罚款,该项约定实为合同的违约条款,但成基公司未能举证证实鸿源公司停止经营的事实,故对其要求鸿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鸿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院可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蚌埠市鸿源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合肥成基铁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承包费1127000元;
二、驳回原告合肥成基铁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53元,减半收取9676.5元,原告合肥成基铁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32.5元,被告蚌埠市鸿源纸业有限公司负担67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