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成基铁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成基铁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11执27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成基铁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851913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205655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在执行合肥成基铁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458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万元,诉讼费185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2585元,合计10310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4年7月2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4月7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合计10310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4年7月2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4月7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