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保396号之一
申请人:淄***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经济开发区黑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市场街0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淄***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3)鲁0306执保396号执行裁定书于2023年3月9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泰安肥城支行账户1604********人民币163000.00元。申请人淄***建材租赁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建材租赁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