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民初3718号
原告:亓进。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亓进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亓进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亓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亓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亓进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