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亓进、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民初3718号 原告:亓进。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亓进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亓进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亓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亓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亓进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