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六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六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市邦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107民初6244号 原告:广西六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A-11栋5楼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N7KT55T。 法定代表人:珂建国,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邦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玉州区玉东大道88号光大·***大酒店-后勤服务用房8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NJBPROK。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国坚,广西崇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六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象公司”)与被告**市邦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华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六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邦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国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六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服务费904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0400为基数,按月利率9%,自2020年4月22日起计至2021年4月20日止为90400元×0.003×363天=98445.6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12月19日签订《中鼎**品牌部-今日头条挂广告发布协议》后,原告依照协议内容积极履行了广告发布服务,但被告一直未履行支付广告服务费的义务,原告多次发函催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邦华公司辩称:1、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70000元的广告服务费给原告,尚欠原告20400元;2、违约金约定过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3.85%来计算违约金;3、诉讼费负担由法院确定。 根据双方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中鼎**品牌部-今日头条挂广告发布协议》(合同编号:HB201912001),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在“今日头条”、“抖音”、“火山小视频”、“西瓜视频”网络平台为被告的产品提供广告发布服务,合同的总价款90400元;原告于广告投放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广告费结算单与广告验收报告交给被告核对,被告在审核并确认后,在30个工作日内***告费;如被告未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费用,每延误一天,需按欠付费用总额的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照协议约定为被告完成了广告发布服务,被告应于2020年4月22日支付原告广告费90400元。被告邦华公司通过广西**市亿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2月7日、2021年6月3日向原告六象公司转款20000元、50000元,合计7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中鼎**品牌部-今日头条挂广告发布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通过广西**市亿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2月7日、2021年6月3日向原告六象公司转款20000元、50000元,注明***公司支付六象公司广告款,应认定被告已支付原告广告费7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广告费20400元。被告未及时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逾期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逾期付款造成其损失数额,应按法定孳息计算其损失。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可以认定为违约金过高。被告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理由成立,本院应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市邦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六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广告服务费20400元; 2、被告**市邦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六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4月23日至2021年6月3日期间)违约金4868元; 3、被告**市邦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六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0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 从2021年6月4日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广西六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038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西六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72元、被告**市邦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4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廖 杰 书 记 员 梁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