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装之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猛、某某、合肥装之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3民初69号
原告:**,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森(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被告:合肥装之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7467540606,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君临大厦241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合肥装之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合肥装之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合肥装之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聂新春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