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装之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合肥装之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2民初9807号
原告:***,男,***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合肥装之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君临大厦2412室。
法定代表人:**能,总经理。
被告:宋成富,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肥装之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宋成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合肥装之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直接或邮寄送达,且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合肥装之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的送达地址,或提供其下落不明的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