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91民初3330号
原告:***,男,住山东省青岛市*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装之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能。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合肥装之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为6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马箭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朱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