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02民初2020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华丽,安徽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装之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孔维能。
被告:***,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原告***与被告合肥装之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之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华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装之杰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40000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合肥装之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合肥市瑶海区京商商贸城格林豪泰酒店、良子足浴等装饰装修工程,聘请原告等人提供劳务。被告***系现场管理人。截至2018年2月14日,被告合肥装之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欠40000元劳务费未支付给原告。被告***出具欠条予以确认。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被告装之杰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和证据。
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和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身份证、工商登记查询信息、欠条等证据,上述证据经本院核实后结合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受***雇佣为其提供装修劳务。2018年2月14日,***向***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人民币肆万元整”等内容。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欠其劳务报酬40000元的事实,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要求***给付劳务报酬4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主张要求装之杰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装之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自身抗辩权利的放弃,应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报酬4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00元,由被告***负担140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冯秀娟
书记员胡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