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森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嘉兴市森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81民初3185号
原告:***,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嘉兴市森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府南花园2号商铺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55052591X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嘉兴市森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0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诉争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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