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02民初1303号
原告:***,男,195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超,山东国曜琴岛(滨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财源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渤海七路888号中兴瑄嘉名都16号楼106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061811492。
法定代表人:曹金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广柱,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该单位职工,住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庆艳,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玉军与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鲁1602民初1300号。因两案为同一被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经本案原被告同意,本院予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鲁1602民初130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魏 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乔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