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02民初4961号
原告: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七路888号中兴瑄嘉名都16号楼106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庆艳,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原告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春华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凯亮
书 记 员 孙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