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03民初2748号
原告:沾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沿河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崔子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良,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荣滨,山东芦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猛,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告: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七路888号中兴瑄嘉名都16号楼106铺。
法定代表人:曹金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庆艳,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沾化**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猛、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沾化**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沾化**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沾化**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5元(已减半收取),由沾化**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姜花村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殷晓蕾
书 记 员 王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