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6执异138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七路888号中兴瑄嘉名都16号楼106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5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本院在执行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滨州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申请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