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6执监5号
申请人: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七路888号中兴瑄嘉名都16号楼106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春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高新区小营办事处新五路高十路创新大厦2号楼1905-201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春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立案执行,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无进展为由申请我院对该案提级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21)鲁1602民初4787号民事判决,由本院执行。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