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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03民初2716号

原告:****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六路闸口新居9排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688967630Q。

法定代表人:付世宏,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莉,陕西标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凤凰社区观光路招商局光明科技园A1A2栋A2栋3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0022949N。

法定代表人:徐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付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的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78元,减半收取1739元,由原告****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晓云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董璐瑶

书 记 员 任博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