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1025执恢126-2号
申请执行人:****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付世宏,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
法定代表人:张世德,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1025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被告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35.89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6年7月1日至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因被执行人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8月5日,申请执行人****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发现被执行人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首次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2日以(2021)陕1025执165-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陕西省镇安县x社区x组x一宗地块(宗地编号为:x号,面积:520㎡)。查封期限为三年。本院于2022年4月23日委托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2200000.00元的起拍价拍卖被执行人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陕西省镇安县x社区x组x宗地(宗地编号:【x号,面积520㎡】)一块,2022年5月23日,买受人班文以4370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申请执行人****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参与分配,扣除被执行人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37案执行费230477.00元、拍卖服务费8370.00元、标的物看护所产生的工人工资费用70000.00元,剩余可分配案款4061153.00元,截止2022年6月1日(班文缴纳尾款日),37案债权共43882242.68元,分配比例0.092。本案分得案款42699.30。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约谈给申请执行人****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的剩余债权316200.7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世德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现因被执行人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明阳
审判员 陈怀军
审判员 姚其彬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阮国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