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30执30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陕***精诚实业有限公司(原西安琦龙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世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莉,陕西标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精诚实业有限公司(原西安琦龙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陕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旭
审判员 宋亮
审判员 高凡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杨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