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30执3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精诚实业有限公司(原西安琦龙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世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莉,陕西标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3民终8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日缴纳(2018)陕0330民初307号案件诉讼费11600元,(2018)陕0330民初3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退还被执行人诉讼费11600元,被执行人陕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申请退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陕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退还诉讼费116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旭
审判员 宋亮
审判员 高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杨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