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02执保2750号
申请人:王院院,男,汉族,1980年12月23日出生,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申请人:陕西旭辉精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六路闸口新居9排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688967630Q。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申请人王院院与被申请人陕西旭辉精诚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3民终18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本院决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旭辉精诚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755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