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214民初2897号
原告:北京桔灯地球物理勘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桔灯地球物理勘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桔灯地球物理勘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桔灯地球物理勘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学 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