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牛科技(承德)有限公司

九牛科技(某某)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城市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103民初20683号
原告:九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双深区通宝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坤,系河北华川(宽城满族自治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198号。
负责人:付海滨,系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澄,系辽宁鑫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牛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坤、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管理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履行合同向原告支付定作款484920.00元(538800X90%),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5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20年被告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出关于“地埋收集站中转箱采购的公告”,采购代理机构为沈阳市沈河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项目编号为JH20-21.0103-00703。原告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积极组织文件参与投标并最终中标。2021年3月25日由被告作为需方,原告作为供方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约定采购金额为538800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30日,交货地点为采购人指定地点,验收要求是供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文件列明的标准进行验收,付款方式及条件是合同签订后货物运至现场,验收合格10日后交付90%,验收合格后一年后支付10%。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完全按照招标文件中列明的货物需求组织生产,2021年4月24日,原告联系被告单位负责人请求交货,负责人以非工作日为由拒绝接收,4月27曰凌晨原告将货物运至被告指定地点完成交付。而后被告在其组织的4月29日、5月10两次验收中完全不按照合同及招标文件进行验收,提出多项合同外的无理要求并拒绝支付货款,经多次与被告协商最终无果,无奈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管理局辩称,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被告通过政府采购与本案原告签订买卖合同,原告受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及原告承诺书的约束,本案原告提供的设备不能正常安装使用,不仅不能安装,更不能启动运行,根本达不到被告使用要求。被告曾两次组织验收,原告提供的设备均不能正常安装和启动,被告也同时致函原告,告知原告采取补救措施,但原告拒绝补救,导致合同目的根本无法予以实现,招标文件中明确该设备是交钥匙工程,原告不能将合格设备提供给被告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规定,被告有权拒收该设备,同时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本案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第六百四十四条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六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2月3日,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管理局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出关于“地埋收集站中转箱采购的公告”,采购代理机构为沈阳市沈河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项目编号为JH20-210103-00703。原告九牛科技(**)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并最终中标。2021年3月25日,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管理局提供《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载明:“1.术语定义本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政府采购合同”1.2“政府采购合同价”指根据合同约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蓄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1.3“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指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约定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硬件、软件、安装材料、各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内容。1.4“服务”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供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运输、保险、安装、测试、调试、培训、维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保修期外的维护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1.5“需方”1.6“供方”1.7“检验”指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收货后,按照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进行的检测与查验。1.8“验收书”指需方对供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现场检验和评估意见的文件。1.9“技术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所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使用指南、操作手册、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电路图、产品演示等文件及音像资料。1.10“保修期”1.11“第三人”1.12“法律、法规”1.13“招标文件”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文件。114“投标文件”指供方按照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并最终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投标文件。2.技术指标2.1交付产品的技术指标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及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偏病表及商务条款偏离表”的承诺内容相一致。2.2除技术指标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3.交货3.1供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货3.2供方交货的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确定供方应随货物同时提供的其他资料。4.合同金额。5.付款5.1付款方式、条件:需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件付款。6.验收。6.1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负责验收。6.2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6.3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6.4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教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6.5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根据政府来购合同的约定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需方对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议,应从验收结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提出。验收通过后,需方向供方收取本政府采购合同第3.2款所列明的销售发票等文件并在验收书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据。6.6货物保修期自验收书签署之日起计算。7.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8.包装要求。9.伴随服务。9.1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9.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9.2.1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9.2.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9.2.3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9.2.4在制造厂家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直至需方人员掌握全部上述技能为止。9.3件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10.质量保证期。11.质量保证。12.技术服务和保修贵任。13.违约责任13.1如果供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政府采购合同货物和提供服务:或供方在收到需方要求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的通知后10日内或在供方签署货损证明后10日内没有补足或更换货物、或交货仍不符合要求;或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供方应按选择种式承担赔偿责任:13.1.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13.1.2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货物并修补缺陷部分以达到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货物的保修期也应相应长:13.1.3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使器方所遭受的损失,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赔偿需方所受的损失:13.1.4供方同意退货,并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需方所退货物的全部价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意、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需方为保护货物所支出的其它必要费用:13.1.5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时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措施,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13.2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后10日内未做答复也没有按照需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则需方有权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13.3延期交货的递约责任13.3.1供方未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向需方交货时,则每途期一日,供方应按途期交付货物价款总值的0.05%计算,向需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但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供方支付逾期交货约金并不免除供方交货的责任。13.3.2如供方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后10天内未能交货,则视为供方不能交货,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供方除退还已收取的货款外,还应向需方偿付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10%的约金。13.4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义务。14.不可抗力。15.争端的解决。16.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17.政府采购合同转让和分包。18.适用法律。19.政府采购合同生效。20.政府采购合同附件下列文件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1招标文件:20.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20.3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20.4敌府采购合同条款:20.5中标通知书:20.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同日,被告作为需方,原告作为供方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载明:“政府采购合同编号:JH20-210103-00703。签订地点:沈阳市沈河财政事务服务中心;沈河区域市管理局(以下简称需方)和九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方)。一、政府采购合同文件;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本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标的为招标文件中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具体见后附件;四、政府采购合同金额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伍拾叁万捌仟捌佰元整(大写)注:存在分项产品的必须清晰列明分项产品明细、包括名称、数量、分项报价等,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五、付款方式及条件,合同签订后货物运至现场,验收合格10日后支付90%。验收合格一年后支付10%;六、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0日2.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七、验收要求,供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或需方的最终用户按照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列明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供方需按照第八条第2款的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八、违约责任,1.供方逾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向需方支付逾期供货金额0.05%的违约金,途期10日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2.供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供方需无条件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并按照最终提供合格货物的日期遵照前款承担违约任,更换一次货物后仍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九、争议解决。附件:产品名称地埋收集站箱体;品牌九牛;型号规格型号:JNYDG-17规格:17m;数量3;原产地河北**;制造商名称九牛科技(**)有限公司;单价(元)179600;总计小写:538800元,人民币大写:伍拾叁万捌仟捌佰元整。”等合同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招标文件组织生产,2021年4月27日,原告将货物运至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管理局指定地点交付。
2021年5月11日,城管中心设施保障办公室出具《地埋箱体验收意见》,载明:“沈河区城市管理事务服务中心设施保障办公室分别于2021年4月29日和5月10日两次对九牛科技(**)有限公司供货箱体进行验收,验收意见如下:按照招标文件商务要求,投标人需要承诺中标后在交付设备时需一同交付投标产品合格证及产品检测报告。验收过程中发现地理站箱体无正规生产合格标牌,无产品检测报告二.按照招标文件商务要求,投标人所交付设备需达到甲方使用要求。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如下:1.箱体略大,造成对地坦站轨道挤压2.箱体排污管和地埋站排污口无法对接,会造成渗漏液,腐蚀站体3.控制系统无法对接,造成地埋箱体无法操作4.有部分功能因木操作无法验证。综上所述验收不合格。”
2021年5月12日,原告九牛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沈河区城市管理事务服务中心《地埋箱体验收意见》的回复函】,载明:“沈河区城市管理事务服务中心:贵单位出具的《地埋箱体验收意见》我公司已于2021年5月11日收悉,现就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一、2021年4月24日上午我们将全部标的货物运送到了沈河区,并通过电话形式欲与贵单位沟通具体卸车时间、地点及验收事宜,得到贵单位工作人员答复是“非工作日,拒绝回复”。我们没办法卸车,无奈等到了25日继续与贵单位工作人员电话沟通,得到具体卸车地点后,才将三个垃圾箱卸到贵单位指定的地点。我公司在沈河区等了五天,贵单位才分别于2021年4月29日和5月10日对我公司所供货的设备进行了验收,但是两次验收均未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进行验收,而是提出了我公司所供设备须受贵单位原有控制设备控制并无缝对接的合同以外的要求,由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中均未提及贵单位提出的上述要求标准,我公司认为该项要求属于招标合同以外的新要求,而贵单位却以此作为验收标准,认定我公司所供的设备“不合格”,显然依据不足,我公司不能认同该验收意见。二、我公司向贵单位交付设备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要求已将所有应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检测报告等文件材料带齐,但是我公司提交相关材料时贵单位工作人员只要求我们提交了产品合格证,并未要求我们提交产品检测报告,所以我公司当时只提供了产品合格证,现将我公司关于产品的《检测报告》原件随本函一并提交给贵单位。三、关于贵单位《地埋箱体验收意见》提出的其他问题,均是招标文件及合同没有约定的新要求,贵单位验收我公司设备时应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标准要求进行验收,不能随意增加要求,更不能曲解招标文件本意。对于贵单位提出的招投标文件规定及双方签订合同以外的要求,我公司不能认同。综上所述,我公司还望贵单位能够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检验,并接收我公司提供的设备。恳请贵单位对我公司的上述回复意见给予慎重考虑,并通过友好的方式解决争议问题。”
2021年5月19日,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管理局出具【关于九牛科技(**)有限公司《地埋箱体验收意见》复函的回复函】载明:“九牛科技(**)有限公司:贵公司的《地埋箱体验收意见》复函已收悉,对复函中提出的几点问题,我中心领导非常重视并进行了相关调查,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一、事情经过。2021年4月24日上午9:33分电话号码150××******确实打过电话联系发货事宜,因当天非工作日且验收小组需要三人以上人员无法聚齐,所以拒绝对方提出的发货事宜。4月25日上午10:31分,贵公司再次联系本中心工作人员,我中心人员同意发货。货物于4月27日凌晨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因验收需集结三方单位进行现场操作、调试(地埋站生产厂家、企业运营公司、城管中心人员)所以未能在当日验收。并定于4月29日下午2:00对贵公司货物进行第一次验收。验收前我中心人员要求贵公司技术人员到场,但验收时仅一名负责人员参加验收,该人员不会操作调试,导致设备未能成功试运行,第一次验收失败。五一假期结束后,我中心第二次通知贵公司带好技术人员,定于5月10日下午2:00再次集结三方单位对贵公司设备进行第二次验收,贵公司设备又未能连接启动和试运行,第二次验收失败。针对两次验收均未成功使用设备所以我方出具了《地埋箱体验收意见》。二、我方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要求进行逐一验收工作1、贵公司投标响应文件中已明确承诺,中标后在交设备一同交付投标产品合格证及产品检测报告。承诺所交付设备达到甲方使用要求,如达不到使用要求。甲方有权要求退货,所产生费用由贵公司承担。2、按照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2.1交付产品的技术指标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及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偏离表及商务条款偏离表”的承诺内容相一致。3、按照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9.2.1供货方应提供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4、按照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中已明确交货、验收、伴随服务等标准请贵公司详细阅读,不一一列举。5、《地埋收集站中转箱体采购》文件中第三章货物需求,项目概述及内容中已明确陈述了此次采购3台地埋站箱体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地埋站建成后充分发挥作用和设备的正常运转。三、建议1.希望贵公司尽快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并对验收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继续履行合同约定。2.鉴于目前货物未被我单位接收,属于无人看管状态,请贵公司尽快将货物运离进行整改,以免发生丢失或损坏。如货物发生丢失或损坏,请贵单位自行负责。此函附:1.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需求2.响应文件(八)其他符合性证明材料承诺书3.合同中相关条款”
2021年5月24日,原告九牛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沈河区城市管理服务中心2021年5月19日回复函的回复】载明:“贵单位2021年5月19日的回复函已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一、关于事情经过。1、2021年4月24日,我公司通过电话方式联系贵单位负责人,商谈具体送货及卸车地点事宜,并非要求当日验收,得到贵单位的答复是非工作日拒绝回复。无奈等到25日继续贵单位工作人员电话沟通,得到具体借车点后才将三台垃圾箱卸车到贵单位指定地点。既然是非工作日,且验收小组需要三人以上才能验收,贵单位在制定招标文件及签订合同时就应该充分考虑到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并予以解决。不该把这些风险和损失强加给我公司,因为我公司是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送货的。2、贵单位4月29日和5月10日的两次验收,完全是违背合同相关条款的无端刁难。验收应以合同的相关条款为准,贵单位在给我们回复函中说“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要求进行逐一验收工作的”。请问贵单位,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哪里提到了我公司的设备需与贵单位原有扬州金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地埋站对接了?请贵单位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及合同,看看哪里有这些要求?即便是与勾臂车的对接,还是我公司凭借经验,想到了这一点,并及时和贤单位沟通,希望能得到勾臂车的相关技术数据,但是贤单位都不予提供,最后还是我们去了两名技术,通过各种渠道才找到了勾臂车,才得到了相关的技术数据,才实现了垃圾箱与钩臂车的对接(这个对接招标文件中并没有提到,我们是凭借经验想到的)。3、验收时,我们向贵单位的工作人员提出了验收是不是依据招标文件及合同验收,贵单位的工作人员说“是“。我们说招标文件和合同里并没约定有这些对接的项目呀。贵单位的工作人员说“那你就去起诉吧”。这话听起来是何等的“霸气”,我们不明白这是贵单位的本意吗?贵单位真的这么热衷于打官司吗?我们不想起诉,我们深知无讼以求,息讼让争这个道理,损人利己及损人不利己的事我们都没做过,这是做人的基本原则。4、验收调试时我们需要贵单位提供我们电源,以便演示我们设备的功能。贵单位的工作人员说要接只能接在扬州金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地面站上,我们的设备需受扬州金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设备的控制,不允许我们另行接电。但是扬州金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设备有他们自己的控制系统、他们的系统只能控制他们自己的设备。我们的设备有我们自己的控制系统,我们的系统只能控制我们的设备,两个系统是不兼容的。我们联系到了扬州金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希望把我们的系统改为他们的系统,我们出钱。扬州金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回复是“多少钱都不给你们改“。如果需要原有设备控制我们的设备,最基本的条件是需要知道原有设备航空插座各针脚输出的作用,当时我们和贵单位的工作人员沟通,希望贵单位能够提供原有设备航空插座各针脚输出的作用,以便尝试让我们的设备和贵单位原有的设备实现对接,贵单位的工作人员说让我们去联系原设备生产厂家扬州金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我们当时就联系了该公司,但是扬州金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予提供。以上这些都是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的,为了合同的顺利履行,其至为了满足贵单位某些人作为甲方的高姿态的虚心,我们没有怨言,我们能做的都做了。二、关于验收工作。1、我公司是承诺投标人所交付设备需达到中方使用要求,如达不到使用要求,甲方有权要求退货,所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的。我公司投标前已详细阅读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需求中已详细描述了贵单位对该设备的使用需求,我公司是严格按照贵单位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参数要求生产、供货的。招标文件中提到了“可以与车厢可卸式垃圾车的尾气加热装置自动对接”这是招标文件中“唯一”提到“对接”的地方。凭借多年的经验,我公司认为这个垃圾箱除了招标文件中提到的加热部分需要对接外,还应和勾臂车整车对接(这个对接招标文件中并没有提到,我们是凭借经验想到的)。但是需要贵单位提供关于勾臂车的一些技术参数。于是我公司便积极与贵单位沟通,但是贵单位负责这个项目的工作人员却不子配合,且态度非常蛮横。为了能使贵单位所购设备能够得以使用,我公司通过各种渠道才找到贵单位的勾臂车,并派两名技术人员前往勾臂车现场提取了对接数据。为了合同的顺利履行,甚至为了满足贵单位某些人作为甲方的高姿态的虚荣心,我们没有怨言,能做的我们都做了。2、在本次供货中,我公司是严格按照合同条款2.1所交付产品的技术指标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及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偏离表及商务条款偏离表的承诺内容相一致的,请问贵单位在这里提到该项条款,我公司哪里违背了该项条款呢?还望贵单位有的放矢。3、贵单位提到的合同条款中的“9.2.1.供货方应提供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现场安装调试时,贵单位要求我公司所供的设备需和贵单位原有的扬州金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地埋站对接,对接成功后才能调试和试运行。不知道贵单位为什么非要我们的设备和扬州金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地面站对接、让两个互不粮容的系统对接,谁能实现?即使把两院的院士都请来,恐怕也完成不了你这个任务。再者,要求我们实现系统对接的依据是什么?不知道某些人临场发挥提出的所谓的“使用需求”是否代表了贵单位的本意,对于这个临场发挥的“使用需求”贵单位是否认可,如果认可这个临场发挥的“使用需求”那么为什么不在招标文件中声明?意欲何为?我们按照你的参数要求把货定做生产好了、送到位了,现在非要我们的设备具备这个功能、那个功能,这不是强人所难吗?贵单位这不就是想把由于某些人工作的失职造成的损失强加到我们头上来吗?还望贵单位详细阅读上述文件资料,逐一核对我公司的设备参数,看看我公司的设备哪一条不符合上述文件的要求,然后在致函我公司。4、我公司向贵单位交付设备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要求已将所有应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检测报告等文件资料带齐,但是我公司提交相关材料时,贵单位工作人员只要求我们提交产品合格证、并未要求我们提交产品检测报告,所以我公司当时只提供了产品合格证,贵单位在2021年5月11日的函件中提到该检测报告后,我公司已在2021年5月12日给贵单位的回复函中将检测报告一并交给了贵单位,贵单位也已收悉,这里不在复述。5、贵单位提到的此次采购三台地理站箱体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地埋站建成后充分发挥作用和设备的正常运转。现在看来,贵单位本次采购设备的最大标的应该是新老设备的对接,这个问题是本次采购核心中的核心,是最最主要的标的。贵单位既然有需要老设备控制新设备的需求,就应该在招标文件中详细提供老设备的对接参数,详细约定对接方式。但是贵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却隐瞒了这个最最主要的标的,意欲何为?验收时却以口头的形式提出我公司的设备需要与原扬州金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设备对接,这不是强人所难吗?贵单位原有的扬州金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地埋站只能控制他们自己的设备(因为不同品牌的设备所安装的控制系统不同),其他品牌的设备扬州金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控制不了的,难道是贵单位不懂吗?三、关于贵单位提出的建议。鉴于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贵单位没能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没能按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验收我公司的设备,导致两次验收失败,故此我公司提出如下要求:1、我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如期将设备交付于贵单位指定地点,所供设备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无需进行任何整改。2、货物所有权于2021年4月27日已经正式移交给贵单位,设备如发生丢失或损毁,所产生的损失均应由贵单位负责。另请贵单位及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如贵单位对我公司的设备质量存在质疑,可提供司法机关认可的国家权威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如果最终结果是我公司的设备不符合同要求,我公司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如果我公司设备符合合同要求,贵单位需承担由此给我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3、希望贵单位能够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依据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验收。如果贵单位要执意任由某些人胡来,我公司将保留逐级信访的权利。”现因货物验收引起纠纷,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管理局未支付货款,原告九牛科技(**)有限公司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原告依合同履行了合同义务向被告交付合同标的物,被告应依合同约定的条款对合同标的物进行验收,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验收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九牛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管理局支付总价款的90%,484920.00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5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九牛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84920元;
二、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九牛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利息(以484920元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21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73元,原告九牛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管理局负担857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龙
人民陪审员  张宗瑞
人民陪审员  武 雁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彧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