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2民初1983-1号
原告:湖北优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滨大道36号7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90RQW37。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月娥,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九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9FP9854。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优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九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湖北优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3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优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优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九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9972元减半收取4986元,由原告湖北优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霞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胡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