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优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湖北优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北九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2民初1983-1号 原告:湖北优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滨大道36号7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90RQW37。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月娥,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九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9FP9854。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优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九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湖北优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3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优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优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九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9972元减半收取4986元,由原告湖北优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霞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胡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