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鸿市场研究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一鸿市场研究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18730号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一鸿市场研究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刚。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一鸿市场研究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需进一步举证为由申请撤回对杭州一鸿市场研究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徐 汶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范心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