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1民初3985号
原告:合肥领列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E1栋1119室。
法定代表人:祁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献松,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岚,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宝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高铁新区芒砀南路翡翠花园3楼。
法定代表人:褚利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合肥领列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宝冶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肥领列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元,由原告合肥领列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启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