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1民初1774号
原告:***,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国宁,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健,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高铁新区芒砀南路翡翠花园3楼。
法定代表人:孙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燕,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善宏,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冶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启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