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21民初5767号
原告:砀山县广通建筑材料销售部,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经济开发区明珠小区37栋1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321MA2NJDPU5X。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告:***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高铁新区芒砀南路翡翠花园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2W0QLE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砀山县广通建筑材料销售部与被告***、***冶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2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属于立案后当事人自行和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规定:“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免收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砀山县广通建筑材料销售部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38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