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武清建总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爽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保裁定书
(2020)津0114执保68号
申请人:天津爽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市武清区建筑工程总公司
申请人天津爽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武清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做出的(2020)津0114民初105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