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武清建总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4民初12695号之一
原告:天津武清建总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泉里路1号智库大厦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京津公路东侧华北城C区15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天津武清建总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天津武清建总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武清建总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武清建总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1545元,由天津武清建总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