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4民初12693号之一
原告:天津武清建总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泉里路1号智库大厦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京津公路东侧华北城C区15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武清建总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花千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天津武清建总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武清建总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武清建总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武清建总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