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赛尔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赛尔珈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与中铁中基(北京)贸易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3民初20327号
原告:重庆赛尔珈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47766D。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泽,重庆序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翩,重庆序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中基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金融贸易中心****1门**-22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340874206T。
法定代表人:孟晨,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中基(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李各庄村杨木路**91110113MA018PDTXN。
法定代表人:穆显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拉美会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重庆市劳动人民文化宫职工文化娱乐中心**9-1/13-l/0A-J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6057M39D。
法定代表人:徐梓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赛尔珈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与被告中铁中基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中基(北京)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拉美会餐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凯利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赛尔珈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赛尔珈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重庆赛尔珈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乐跃
人民陪审员  陈渝梁
人民陪审员  王 庆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 助理  何艳晖
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