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美度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美度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海尔集团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03民初1367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信刚,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美度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被告:海尔集团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
被告:马鞍山市美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工业园。
原告***与被告安徽美度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海尔集团公司、马鞍山市美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方华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