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礼鹏环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礼鹏环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重庆名流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81民初1551号
原告:四川礼鹏环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九支镇华剪坝社区华剪坝新街85号附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399994886D。
法定代表人:***,后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6年11月9日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重庆名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万东北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588032205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40号万科金域国际A座26-2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100023824C。
法定代表人:**强,董事长。
原告四川礼鹏环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廖强、重庆名流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礼鹏环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9元,由原告四川礼鹏环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罗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