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裕宝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镇江裕宝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镇江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111民初4725号
原告:镇江裕宝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宗泽路大鹏生资仓库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61019363W。
法定代表人:谢洪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锐、许柯(实习),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团山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578155172T。
法定代表人:孙佑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诚,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镇江裕宝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锐、许柯,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张茂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价款145579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与镇江天元体育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一份,约定由天元公司向原告订购厨房设备,价格为145579元,工期为15天。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并开具发票,但天元公司拒绝付款。后查,天元公司已于2018年10月23日注销,其债权债务由被告承担,故原告诉至本院。
原告就其诉称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2017年3月20日,原告与天元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及设备清单一份;
2、设备生产清单一份;
3、天元公司注销登记材料;
4、2017年4月13日,原告开具给被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签收单各一份;
5、原告整理的自行生产设备及外购设备订单一组。
被告辩称:1、原告主张权利所依据的设备采购合同并未生效;2、天元公司未确认过设计图纸、厨房设备的型号、功能布局及规格,亦未进行过验收,原告未向天元公司开具过发票;3、因天元公司已注销,所以无法继续履行合同;4、被告是天元公司的投资人,非适格的违约主体;5、在天元公司未付款的情况下,原告应顺延工期以止损。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就其辩称提供如下证据材料:照片两组及清单一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
天元公司系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告。
2017年3月20日,原告与天元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一份,附设备清单,约定原告向天元公司供应厨房设备,天元公司自备双开门工作台及不锈钢货架,合同约定了设备的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合同总价为145579元,地点为镇江市体育会展中心内,工期为15天,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天元公司支付原告货款30%即43673元;设备验收合格后,天元公司支付原告合同价款65%即94626元;余款5%为质保金7279元,于设备进场后一年后两天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天元公司的厨房情况,生产制作了双眼灶台(电磁炉)、四眼煲仔炉(电磁炉)、低汤灶(电磁炉)、单门蒸饭箱、吸风罩、三星水池、双星水池、单星水池、收残台、双层工作台、烟罩、双星洗池、打荷台、暖碟柜、集烟箱、风管、弯头、大小头、风柜等设备,总价为101079元。另原告提供的自行定制设备清单中的消毒柜品牌为铭润电器,价格为6280元,为非定制产品。原告向天元公司供应的双缸炸炉、四门冰箱、平冷操作台、双门速冻冷柜、收残台、咖啡机(内带磨豆机)、果肉分离机、榨汁机、松饼机、制冰机、平冷工作台、油烟净化器等设备均为外购设备,总价为38220元。原告定制上述设备后,由于天元公司原因,项目延迟,致原告一直未能将定制设备送至天元公司处。
2018年9月5日,被告出具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向登记机构申请天元公司的简易注销登记,承诺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并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2018年10月22日,天元公司填写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债权债务情况为无债权债务,次日,镇江市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天元公司注销登记受理通知书。
另查明,2017年4月13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4367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由被告的员工王勋签收。原告称该发票是因天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超的要求开具被告的抬头。被告称王勋已经离职且财务未收到上述发票,天元公司的案涉项目已被叫停,被告称不愿接收原告提供的外购产品。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与天元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天元公司订购的厨房设备规格有特殊要求,故案涉合同符合定作合同的特征,本案属定作合同纠纷。原告与天元公司之间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各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天元公司系被告的全资子公司,被告在天元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对天元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案涉合同中包括定制设备和外购设备,因定制设备规格特殊,原告已按约完成定作任务,被告应当接受全部定作设备,定作设备总价为101079元(已扣除铭润电器的消毒柜的价款6280元)。案涉合同中的外购设备,可由原告自行处置。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由于原天元公司原因涉案项目已被叫停,原告所制作的设备一直未能交付,故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承担利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镇江裕宝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镇江天元体育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定作的厨房设备(清单附后)交付给被告镇江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二、被告镇江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价款1010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107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10月15日起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镇江裕宝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06元,由原告镇江裕宝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491元,被告镇江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审 判 员  戴 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恺嘉
书 记 员  陈文娟
附:设备清单






序号





名称





规格(毫米)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双眼灶台(电磁炉)





2000×1000×800











1





15850





15850









2





四眼煲仔炉(电磁炉)





1000×700×800











1





11800





11800









3





低汤灶(电磁炉)





700×700×(300+150)











1





8680





8680









4





单门蒸饭箱





550×680×1500











1





3985





3985









5





吸风罩





4400×1200×500





平方米





5.2





1380





7176









6





三星水池





1800×700×800











1





1850





1850









7





双星水池





1200×700×800











1





1100





1100









8





单星水池





700×600×800











1





820





820









9





双层工作台





1800×800×800











1





1380





1380









10





收残台





1500×700×800











1





1280





1280









11





烟罩





600×1100×500





平方米





6.6





1380





9108









12





双星洗池





1200×700×800











2





1100





2200









13





打荷台





1600×500×800











1





2580





2580









14





打荷台





2200×500×800











1





3200





3200









15





暖碟柜





1800×800×800











2





5600





11200









16





集烟箱





6000×500×500











1





3850





3850









17





风管





6000×500×500











1





4000





4000









18





弯头





500×500











2





1200





2400









19





大小头

















2





520





1040









20





风柜





5.5kW











1





7580





7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