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04民初3064号之一
原告:山东金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潍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山东金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原告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金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山东金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菁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