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23执2992号之二
被执行人:铜陵华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18540W。
本院在执行铜陵华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铜陵华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铜陵华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中支行的存款人民币2679.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奚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