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81民初5264号
原告:宁波湛京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朗霞街道熊家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42159782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南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的椅业有限公司阿拉山口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州阿拉山口博尔塔拉南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2MA776WB305。
负责人:*发明。
被告:浙江新的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九龙湖西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749030017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湛京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的椅业有限公司阿拉山口分公司、浙江新的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湛京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新的椅业有限公司阿拉山口分公司、浙江新的椅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宁波湛京光学仪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新的椅业有限公司阿拉山口分公司、浙江新的椅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湛京光学仪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新的椅业有限公司阿拉山口分公司、浙江新的椅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85元,减半收取1942.50元,保全费1416元,合计3358.50元,由原告宁波湛京光学仪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