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殉徽天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8民终1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天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官塘二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然亭,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昊,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郎溪县。
上诉人安徽天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城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2020)皖1821民初1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城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然亭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城建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即在原判决确定金额基础上由***增加给付天城建设公司多付的工程款等垫付款9214307.44元。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未支持天城建设公司代***垫付班组劳务费8623314.35元错误。其一,该8623314.35元款项为***失联后,天城建设公司为解决***施工期间拖欠劳务班组农民工工资而垫付。天城建设公司在垫付款项前已与班组负责人对工程劳务费总量、已付款及***欠款情况进行核实,并由***或其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其二,该劳务工作量与天城建设公司提供并由第三方就***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审计的内容相为印证。其三,一审认定劳务人员提供的承诺系证人证言错误。该部分承诺是劳务班组就工作量及费用等向天城建设公司作出的书面承诺,不是针对本次诉讼而专门提供的材料,本质上属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承诺人无需出庭。其四,从时间上看,所有劳务费结算的时间均在天城建设公司复工之前,不可能存在由天城建设公司自身承担劳务费的可能性和合理性。2.天城建设公司与***在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由违约方承担相应律师费,因此***应当承担因处理其违约事项而产生的律师费。3.关于其他费用。本案中涉及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由于***造成的损失,天城建设公司所举证据能够证明上述损失费用系***违约或过错行为直接造成,该损失费用均应由***承担。
***未作辩称意见。
天城建设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返还天城建设公司超付的款项15698553元,赔偿代报税收损失2930700元,赔偿工程停工损失231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合同签订情况。
安徽宣城中房置业有限公司将案涉安徽宣城中房郎润东郡工程发包给天城建设公司施工。2016年8月28日,天城建设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安徽宣城中房郎润东郡一期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为宣城市郎溪县中房·朗润东郡一期工程(1#-7#,11#-12#),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料(业主或甲供材料除外),包质量、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安全、包验收合格。2.承包范围为合同约定、业主提供的工程施工图、有关设计文件、设计说明及施工过程中下发的设计变更、图纸会审记录等规定内容施工,除业主方、甲方明确直接发包、分包工程外,均由乙方负责施工,具体内容为:(1)土建工程以外墙外勒脚为界以内的基础工程(含基础土方工程、散水及排水沟,地基处理及桩基础除外)、主体结构工程、砌筑工程、屋面工程(含隔热)、防水工程、防腐工程、楼梯栏杆扶手、保温及外立面装饰工程、金属结构工程(大型钢构除外)、其它由发包人现场指定的工程。(2)安装工程,室内给排水工程、防雷接地工程、室内电气工程、弱电工程及其预埋工程中非专业分包人穿线管的预埋和穿铁丝工作等。3.合同价款暂定总价(不含业主供应材料)1200万元,包括:材料费(本合同约定不计入的除外)、设备费、人工费、施工综合管理费、奖罚基金等。4.工程进度款支付,按节点支付工程款。各节点付款需扣除业主已供应甲供材料款、施工水电费、相关罚款及前期已付款、代垫款和税金;乙方应为农民工办理银行卡并每月向甲方提供农民工工资表,甲方核实后代付。5.各单位工程工期开始时间2016年9月1日,竣工验收备案时间2018年2月8日。6.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府相关部门按规定收取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由乙方全额承担。7.乙方施工的工期,剔除业主签证认可的工期延缓因素外,与施工进度计划推迟30天(包括此数)以上的,并严重影响与业主的合同工期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016年11月30日,天城建设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安徽宣城中房郎润东郡一期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书》,合同约定:新增工程为23#楼、24#楼,暂定总价(不含业主供应材料)12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整),各节点付款需扣除业主已供应甲供材料款、施工水电费、相关罚款及前期已付款、代垫款和税金。
2017年4月8日,天城建设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中房朗润东郡一期洋房区域室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中房朗润东郡一期洋房区域室外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室外土建、安装、铺装、绿化土方的粗平及甲方要求完成的工作等;承包范围为甲方提供的有关施工图纸和相关变更资料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进度、包文明施工包自负盈亏,合同工期45天;合同总价款暂定为80万元,工程的增值税及附加3.36%,个人所得税等其他税费1.75%(暂定)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代扣代缴。
2017年5月14日,天城建设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安徽宣城中房郎润东郡二期(27#、28#)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为宣城市郎溪县中房·朗润东郡二期(27#、28#)工程,承包方式为乙方以包工、包料(业主或甲供材料除外),包质量、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安全、包验收合格。2.承包范围,按合同约定、业主提供的工程施工图、有关设计文件、设计说明及施工过程中下发的设计变更、图纸会审记录等规定内容施工,除业主方、甲方明确直接发包、分包工程外,均由乙方负责施工,具体内容:(1)土建工程以外墙外勒脚为界以内的基础工程(含基础土方工程、散水及排水沟,地基处理及桩基础除外)、主体结构工程、砌筑工程、屋面工程(含隔热)、防水工程、防腐工程、楼梯栏杆扶手、保温及外立面装饰工程、金属结构工程(大型钢构除外)、其它由发包人现场制定的工程。(2)安装工程,室内给排水工程、防雷接地工程、室内电气工程、弱电工程及其预埋工程中非专业分包人穿线管的预埋和穿铁丝工作等。3.合同价款同暂定总价(不含业主供应材料)800万元,包括:材料费(本合同约定不计入的除外)、设备费、人工费、施工综合管理费、奖罚基金等。4.工程进度款支付,按节点支付工程款,各节点付款需扣除业主已供应甲供材料款、施工水电费、相关罚款及前期已付款、代垫款和税金。乙方应为农民工办理银行卡并每月向甲方提供农民工工资表,甲方核实后代付。5.各单位工程工期要求如下,开始时间2017年5月18日,竣工验收备案时间2018年10月18日。5.政府相关部门按规定收取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由乙方全额承担。6.乙方施工的工期,剔除业主签证认可的工期延缓因素外,与施工进度计划推迟30天(包括此数)以上的,并严重影响与业主的合同工期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017年8月16日,天城建设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安徽宣城中房郎润东郡二期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合同载明:1.工程名称为宣城市郎溪县中房朗润东郡二期工程(13#-21#、大地下室、配电房),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业主或甲供材料除外),包质量、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安全、包验收合格。2.承包范围,按合同约定、业主提供的工程施工图、有关设计文件、设计说明及施工过程中下发的设计变更、图纸会审记录等规定内容施工,除业主方、甲方明确直接发包、分包工程外,均由乙方负责施工,具体内容如下:(1)土建工程以外墙外勒脚为界以内的基础工程(含基础土方工程、散水及排水沟,地基处理及桩基础除外)、主体结构工程、砌筑工程、屋面工程(含隔热)、防水工程、防腐工程、楼梯栏杆扶手、保温及外立面装饰工程、金属结构工程(大型钢构除外)、其它由发包人现场制定的工程。(2)安装工程,室内给排水工程、防雷接地工程、室内电气工程、弱电工程及其预埋工程中非专业分包人穿线管的预埋和穿铁丝工作等。3.合同暂定总价(不含业主供应材料)3000万元,包括:材料费(本合同约定不计入的除外)、设备费、人工费、施工综合管理费、奖罚基金等。4.工程进度款支付,按节点支付工程款,各节点付款需扣除业主已供应甲供材料款、施工水电费、相关罚款及前期已付款、代垫款和税金。5.乙方应为农民工办理银行卡并每月向甲方提供农民工工资表,甲方核实后代付。6.各单位工程工期要求开始时间2017年8月20日,竣工验收备案时间2018年10月30日。7.政府相关部门按规定收取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由乙方全额承担。8.乙方施工的工期,剔除业主签证认可的工期延缓因素外,与施工进度计划推迟30天(包括此数)以上的,并严重影响与业主的合同工期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合同履行情况
***履行合同至2018年5月10日失联。天城建设公司在工地现场张贴解除施工合同通知书,通过张贴通知书方式,主张与***解除双方签订的五份内部承包合同。***失联后,天城建设公司直接接管了中房东郡工地。
天城建设公司向***转账情况分别为:2016年12月12日转账200万元;2017年1月9日转账74万元;2017年1月24日转账350万元(该款系按***委托书的指示汇入安徽文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5月5日转账300万元;2017年7月12日转账500万元;2017年7月13日转账500万元;2017年7月14日转账200万元;2017年7月28日转账800万元;2018年2月13日转账2400万元;2018年2月14日转账的30万元;以上共计5354万元。
天城建设公司代付农民工工资。2018年2月14日,郎溪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与郎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督办函》一份,载明:“天城建设公司,你公司承建的中房·朗润东郡项目,今日发生农民工群访事件,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金额88.2万元,请你公司立即予以支付。”郎溪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在《中房东郡拖欠农民工工资一览表》上盖章,载明:班组,1、升降机驾驶员,夏云翠,金额2.74万元;2、植筋,程国光,金额8万元;3、植筋,汤应喜,金额3.7万元;4、空调开孔,熊海军,金额3.76万元;5、抹灰工,杨家军,金额0.54万元;6、瓦工,汪叶平(汪叶平、张孝芳),金额7.7万元;7、房屋维修工杨洪(倪琴),金额3.07万元;8、电渣铔弧焊,乐义,金额3.7万元;9、钢筋工,伍先海(贺年胜、何福喜、许坊军、张中义、刘修红、李鑫华、戴贵宏、戴龙),金额15万元;10、塔吊驾驶员,洪宝(孔令秀、刘顺宝、洪双喜、洪宝、刘洋、赵昌明),金额15万元;11、塔吊驾驶员,朱明华(朱明华、胡望云),金额7.555万元;12、瓦工,金秋来,金额4.4万元;13、防水,周海翔(周海翔、邓思国),金额10万元;14、木工,吴运林,金额2.46万元。天城建设公司于2018年2月15日将上述表格中载明款项汇入表格中工人账户。上述表格中人员出具相应的款项收条,收条中统一载明:“今收到中房东郡***项目部……”。
三、工程造价情况。
2018年1月5日,安徽世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中房*朗润东郡一期土方工程(***)工程造价审核报告书》一份,载明:其公司接受安徽中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指派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对朗润东郡一期土方(***)工程的造价进行审核,该工程建设单位为安徽中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总承包单位为天城建设公司,施工单位为***,工程送审价为477509.27元,审核核减造价-1750.10元,最终工程造价为475759.17元,附件为定案表。定案表中,天城建设公司在总包单位意见及签章盖章签字,***在施工单位意见及签章处签字。
2018年6月10日,铜陵金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朗润东郡3#、5#、6#、11#、12#楼建安工程工程报价审核报告》一份,载明:其公司接受安徽宣城中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对由天城建设公司施工的朗润东郡3#、5#、6#、11#、12#楼建安工程施工图报价进行审核;朗润东郡3#、5#、6#、11#、12#楼建安工程位于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该工程为包工包料工程;该工程送审金额为6674546.67元,审定金额为6473300.12元,审减金额为201246.55元;附件包括《工程预决(结)算审核验证定案表》《工程预决(结)算审核验证调整表》。安徽宣城中房置业有限公司在送审单位签字盖章,天城建设公司在总包单位签字盖章,刘全在施工单位处签字。
2018年6月22日,安徽同升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中房朗润东郡一期1#、2#、4#、7#楼工程报价的审核报告》一份,载明:其公司接受安徽宣城中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根据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核合同的要求,对安徽中房朗润东郡一期1#、2#、4#、7#楼工程报价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验证。该工程位于宣城市郎溪县,由天城建设公司承建,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项目送审报价4670703.38元,审计验证工程报价4458117.63元,调整金额-212585.75元。附件为工程结算金额汇总一览表。安徽宣城中房置业有限公司在送审单位签字盖章,天城建设公司在总包单位签字盖章,刘全在施工单位处签字。
2018年12月19日,安徽世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中房朗润东郡13#-21#、23#、24#、27#、28#、地下室及一期室外工程进度盘点造价审核(***)工程造价审核报告书》一份,载明:其公司接受安徽宣城中房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对中房朗润东郡13#-21#、23#、24#、27#、28#、地下室及一期室外工程进度盘点工程造价进行了审核;该工程建设单位为安徽中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总承包单位为天城建设公司,施工单位为***;工程盘点总造价为43709829.62元,附件为审计审核汇总表。安徽宣城中房置业有限公司在建设单位签字盖章,天城建设公司在施工单位意见及签章处签字。
四、相关税费问题。2016年9月25日,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结算票据一张,载明:项目,中房东郡一期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36万元。2016年9月27日,郎溪县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出具(141)皖地证××号完税证明,载明:缴税人名称,天城建设公司,税种,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税款所属时间2016-09-01至2018-08-31,金额合计90400元。
2019年9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郎溪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出具5张税收完税证明。①No.334185190900040339号证明载明:纳税人名称,天城建设公司,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税款所属时期2019-09-27至2019-09-27,金额合计2242718.45元;②No.334185190900039391号证明载明:纳税人名称,天城建设公司,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税款所属时期2019-09-27至2019-09-27,金额合计2402912.62元;③No.334185190900039389号证明载明:纳税人名称,天城建设公司,税种,水利建设专项收入、企业所得税,税款所属时期2019-09-01至2019-09-27,金额合计189320.39元;④No.334185190900041313号证明载明:纳税人名称,天城建设公司,税种,水利建设专项收入、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税款所属时期2019-09-01至2019-09-30,金额合计197699.03元;⑤No.334185190900039390号证明载明:纳税人名称,天城建设公司,税种,印花税,税款所属时期2019-09-01至2019-09-230,金额合计22500元。
2019年1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郎溪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出具一张税收完税证明,载明:纳税人名称,天城建设公司,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税款所属时期2019-11-27至2019-11-27,金额合计320388.35元。
五、律师费问题。2018年4月17日,天城建设公司(甲方)与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一份,载明:甲方因处理***项目部善后事宜,委托乙方提供全程法律服务,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本次服务的费用为5万元整。2018年8月10日,天城建设公司(甲方)与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载明:甲方因与张功灿、李永发、马鞍山市永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德县广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委托乙方律师担任本案诉讼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3万元。2018年9月10日,天城建设公司(甲方)与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载明:甲方因与王小华、周新明、宣城市国龙新型烟气道厂、六安市康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委托乙方律师担任本案诉讼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3万元。
六、涉***相关诉讼情况。
1.案外人张功灿因案涉工程纠纷将天城建设公司、***、金怀志起诉至郎溪县人民法院,郎溪县人民法院判决后,张功灿不服提出上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18民终1678号民事判决,判令天城建设公司和***共同给付张功灿货款186089.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020元,由天城建设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20元,由张功灿负担804元,天城建设公司负担3216元。该判决认定:天城建设公司系郎溪中房朗润东郡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与天城建设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由***实际施工。施工中,***安排金怀志负责水电安装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购,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自2017年2月17日至2018年1月19日,金怀志与张功灿进行洽谈联系,向张功灿采购水暖安装等材料。天城建设公司在向张功灿承担给付责任后,其与***之间的终局责任承担等问题可依循双方的内部承包合同及法律关系另行解决。上述判决生效后,天城建设公司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功灿向郎溪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郎溪县人民法院从天城建设公司账户扣划20万元。
2.案外人李永发因案涉工程纠纷将天城建设公司、***、金怀志起诉至郎溪县人民法院,郎溪县人民法院判决后,李永发不服提出上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18民终1677号民事判决,判令天城建设公司和***共同给付李永发货款62005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天城建设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李永发负担2000元,天城建设公司负担8000元。该判决认定:天城建设公司系郎溪中房朗润东郡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与天城建设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由***实际施工。施工中,***安排金怀志负责水电安装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购;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自2017年2月17日至2018年2月5日,金怀志与李永发进行洽谈联系,向李永发采购PVC排水管等材料。上述判决生效后,天城建设公司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永发向郎溪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郎溪县人民法院从天城建设公司账户扣划667051元。
3.案外人王小华因案涉工程纠纷将天城建设公司、***起诉至郎溪县人民法院。郎溪县人民法院判决后,王小华不服提出上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18民终709号民事判决,判令天城建设公司和***共同给付王小华货款2943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720元,由天城建设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720元,由王小华负担720元,天城建设公司负担5000元。该判决认定:天城建设公司系郎溪中房朗润东郡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与天城建设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由***实际施工。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与王小华进行洽谈联系,向王小华采购黄沙、石粉、江沙等建筑材料。天城建设公司在向王小华承担给付责任后,其与***之间的终局责任承担等问题可依循双方的内部承包合同及法律关系另行解决。上述判决生效后,天城建设公司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小华向郎溪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郎溪县人民法院从天城建设公司账户扣划327019元。
4.案外人周新明因案涉工程纠纷将天城建设公司、***、金怀志起诉至郎溪县人民法院,郎溪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1821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判令天城建设公司给付周新明货款224812元,案件受理费4670元,公告费390元,合计5060元由天城建设公司负担。该判决认定:***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以“郎溪中房东郡”名义与周新明订购电缆及电器材料。天城建设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18民终254号判决,维持前述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4670元由天城建设公司负担。上述判决生效后,天城建设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周新明向郎溪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郎溪县人民法院从天城建设公司账户扣划233220元。
5.案外人宣城市国龙新型烟气道厂因案涉工程纠纷将天城建设公司、***起诉至郎溪县人民法院,郎溪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1821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判令天城建设公司给付宣城市国龙新型烟气道厂货款37820元;案件受理费750元,公告费390元,合计1140元由天城建设公司负担。该判决认定:天城建设公司系郎溪中房朗润东郡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与天城建设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由***实际施工。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以“郎溪中房东郡”名义与天城建设公司订购烟道。天城建设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18民终253号判决,维持前述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天城建设公司负担。上述判决生效后,天城建设公司和宣城市国龙新型烟气道厂达成和解,载明:“天城建设公司(甲方),宣城市国龙新型烟气道厂(乙方),甲方于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货款共计人民币叁万柒仟捌百贰拾元”。该款天城建设公司已汇到宣城市国龙新型烟气道厂账户。
6.案外人六安市康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案涉工程纠纷将天城建设公司、***起诉至郎溪县人民法院,郎溪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1821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判令:天城建设公司给付六安市康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471073.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9230元,由天城建设公司负担。该判决认定:天城建设公司系郎溪中房朗润东郡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与天城建设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由***实际施工。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以“中房东郡二期”名义于2017年9月5日与六安市康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六安市康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中房东郡二期工地运送木方及模板。天城建设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18民终959号判决,维持前述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19230元由天城建设公司负担。上述判决生效后,天城建设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六安市康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向郎溪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郎溪县人民法院从天成建设公司账户扣划1795845.1元。
7.案外人马鞍山市永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案涉工程纠纷将天城建设公司起诉至郎溪县人民法院,郎溪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1821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判令天城建设公司给付马鞍山市永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费、进退场费共计316370元及逾期损失,案件受理费620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由天城建设公司负担。该判决认定:天城建设公司系郎溪中房朗润东郡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与天城建设公司签订了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由***实际施工。2016年8月20日,永兴公司(甲方)与天城建设公司宣城朗润东郡项目部(乙方)签订《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是时***为天城建设公司派驻的施工负责人以及租赁设备用于该工程等事实,足以表明***系以天城建设公司名义而非个人名义租赁设备。天城建设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18民终1171号判决,维持前述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6200元由天城建设公司负担。上述判决生效后,天城建设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马鞍山市永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郎溪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郎溪县人民法院从天城建设公司账户扣划329613元。
8.案外人广德县广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因案涉工程纠纷将天城建设公司起诉至广德市人民法院,广德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1822民初2634号民事判决,判令:天城建设公司给付广德县广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907420.76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38000元,案件受理费22310元由天城建设公司负担。该判决认定:天城建设公司与安徽宣城中房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承建中房·朗润东郡一期工程,天城建设公司与***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由***实际施工。因施工需非粘土烧结多孔砖,***与广丰公司签订《新型墙材购销合同》。天城建设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18民终457号判决,维持前述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22310元由天城建设公司负担。上述判决生效后,天城建设公司和广德县广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载明:“广德县广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甲方),天城建设公司(乙方),经双方商定,乙方支付甲方186万元(包括货款及利息,案件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一切费用)后,该判决书履行完毕,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全部结清,再无其他任何纠纷。”该款天城建设公司已汇到广德县广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账户。
9.案外人赵昌明因案涉工程纠纷将天城建设公司、***起诉至郎溪县人民法院,郎溪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1821民初2380号民事判决,判令天城建设公司给付赵昌明82096元,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计925元,由天城建设公司负担。该判决认定:天城建设公司系郎溪中房朗润东郡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与天城建设公司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由***实际施工,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与赵昌明进行洽谈联系,由赵昌明为该工地地基工程以及管道工程等提供挖机及相应人工。天城建设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18民终420号判决,维持前述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天城建设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天城建设公司将82096元汇入赵昌明账户。
10.案外人姬长顺因案涉工程纠纷将天城建设公司、***起诉至郎溪县人民法院,郎溪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1821民初2381号民事判决,判令天城建设公司给付姬长顺1594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4440元,由姬长顺负担1100元,天城建设公司负担3340元。该判决认定:天城建设公司系郎溪中房朗润东郡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与天城建设公司签订了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由***实际施工,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以“中房东郡一、二期”名义与姬长顺口头约定采购黄砂、江砂事宜。天城建设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双方在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成调解。(2020)皖18民终1405号调解书载明:天城建设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一次性给付姬长顺货款10万元。天城建设公司将上述款项10万元及诉讼费3340元汇入姬长顺账户。
11.案外人郎溪县祥云建材有限公司因案涉工程纠纷将天城建设公司、***起诉至郎溪县人民法院,郎溪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1821民初2382号民事判决,判令天城建设公司给付郎溪县祥云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9837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8780元,由天城建设公司负担。该判决认定:天城建设公司系郎溪中房朗润东郡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与天城建设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由***实际施工,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2017年6月15日,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由郎溪县祥云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天城建设公司承建的位于中房朗润东郡工程的部分水泥供应,交货地址为中房朗润东郡,天城建设公司指派高国明负责人接收建筑材料等。天城建设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双方在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成调解。(2020)皖18民终1406号调解书载明:天城建设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一次性给付郎溪县祥云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3万元。天城建设公司将上述款项汇入郎溪县祥云建材有限公司账户。
12.案外人胡明飞因案涉工程纠纷将天城建设公司、***起诉至郎溪县人民法院,郎溪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1821民初2902号民事判决,判令天城建设公司给付胡明飞工程款123097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170元,由胡明飞负担1790元,天城建设公司负担15380元。该判决认定:天城建设公司系郎溪中房朗润东郡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与天城建设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由***实际施工,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与胡明飞洽谈联系,将该工程的一期多层的1#-7#、11#、12#楼及23#、24#、27#、28#楼的内外墙粉刷工程分包给胡明飞。天城建设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双方在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达成调解。(2020)皖18民终1482号调解书载明:天城建设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前一次性给付胡明飞工程款105万元。天城建设公司将上述款项汇入胡明飞账
户。
13.案外人南京鼎杰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钢管脚手架工程承包人)因案涉工程将天城建设公司起诉至郎溪县人民法院,双方达成调解,(2020)皖1821民初1170号民事调解书载明:***于2016年11月26日代表天城建设公司与南京鼎杰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钢管脚手架工程承包合同》;天城建设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前支付南京鼎杰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剩余工程款22万元。天城建设公司将上述款项汇入南京鼎杰建筑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账户。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天城建设公司要求***返还重复支付的款项15698553元的诉请。天城建设公司与***签订的《安徽宣城中房朗润东郡一期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安徽宣城中房朗润东郡一期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书》《中房朗润东郡一期洋房区域室外工程施工合同》《安徽宣城中房朗润东郡二期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安徽宣城中房朗润二期(27#、28#)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五份合同,将该公司承建的中房朗润东郡工程交由***施工,因***系无相应资质的个人,该转包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述五份合同均系系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效合同处理原则,合同无效情况下,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失联前,安徽中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曾就中房朗润东郡一期土方工程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审计,审计价格为475759.17元,***和天城建设公司签字予以确认。***失联后,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发包人安徽宣城中房置业有限公司委托相关单位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审计,其中朗润东郡3#、5#、6#、11#、12#楼建安工程的审计价格为6473300.12元;朗润东郡一期1#、2#、4#、7#楼工程审计价格为4458117.63元;朗润东郡13#-21#、23#、24#、27#、28#、地下室及一期室外工程审计价格为43709829.62元。上述三份审计报告天城建设公司均予以签字确认,***虽未到场确认,但并未提举反驳证据亦无新的意见予以推翻,对上述鉴定结果予以确认。***已完成案涉工程的工程量金额为55117006.54元。
对天城建设公司就案涉工程已支付给***款项认定如下:1.天城建设公司向***转账的5354万元有转账记录和票据为依据,予以确认;2.因案涉工程纠纷,案外人与***、天城建设公司相关案件经郎溪县人民法院、广德市人民法院、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应的裁判文书确认的案款、诉讼费合计7436837.1元,上述款项已由法院强制执行以及天城建设公司自动履行,该笔款项为天城建设公司代***支付,本院予以确认;律师费11万元非诉讼所必要支出费用,不予支持。3.由郎溪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见证支出的农民工工资额876250元发生在***施工期间,虽系天城建设公司直接支付给工人账户,但该款系为解决工人信访问题而由天城建设公司代***支付,对该笔费用予以支持;4.关于代垫报建费用230000元,天城建设公司陈述系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金系可退还款项,天城建设公司可以要求相关单位退还条件成就时要求退还,如退还给***才可向其主张,对该项费用不予支持;5.关于代垫班组劳务费8623314.35元,上述费用系***失联后发放,结算协议虽载明系代***支付班组费用,但上述班组人员并未出庭证明所发款项即***已完成案涉工程款项,结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书查明的事实:***失联后由天城建设公司接管工程以及天城建设公司庭审中自述与***签署的五份合同载明的工程不是全部由***完成的陈述,故不能证明支付班组劳务费8623314.35元系代***支付,对该项费用不予支持。综上,天城建设公司支付给***案涉工程款项金额为61832252.1元,***已完成工程量金额为55117006.54元,***应当返还天城建设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为6715245.56元。
关于天城建设公司要求***返还代缴税款2930700元的诉请,天城建设公司与***之间的合同无效,但不影响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作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为该工程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承担者,在接受工程款的同时,要依法履行缴纳税费的义务,双方约定工程款税费都由***负担,天城建设公司为***代缴税款,并提供相应税票进行佐证,故对该项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天城建设公司要求***赔偿停工损失231000元,审查认为,天城建设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损失实际发生,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天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6715245.56元;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天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代缴税款2930700元;三、驳回原告安徽天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62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6820元,由天城建设公司负担66844元,***负担69976元。
本院二审期间,天城建设公司围绕上诉请求向本院提举以下证据:1.宗在军当庭证言以及何先忠、张大宝书面证言各1份,拟证明:天城建设公司代垫班组劳务费8623314.35元所涉施工范围均为***施工期间工程。2.班组劳务协议1组(共7份),拟证明:天城建设公司与后来留用的施工班组签订协议的时间与一审提举劳务费支付协议的时间相衔接,未重复计算劳务费。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质证,***未到庭质证。本院审查认为,1.天城建设公司所举证人证言所涉付款事实,与其一审所举付款凭据相为印证,故对于其证言中涉及付款内容的“三性”予以确认。2.班组劳务协议,符合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定。3.关于一审证据。(1)班组劳务结算协议、劳务费申报单及付款凭据,其中付款凭据符合证据的“三性”,能够证明天城建设公司支付班组劳务费的事实,予以认定;班组劳务结算协议、劳务费申报单系各班组向天城建设公司申报价款,能够反映天城建设公司与各班组协商情况,故对“三性”予以认定。但班组劳务结算协议、劳务费申报单缺乏***或其管理人员签字,结算范围较为笼统,且代付款项涉及多个工种,目前天城建设公司与各班组就***施工期间工程款尚无最终结算及清偿,另结合天城建设公司在案涉工程一期、二期均有自行施工、与建设单位就案涉工程价款尚未结算完毕的实际情况,上述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上述班组劳务费8623314.35元均系天城建设公司为***支付,故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2)一审法院对于其余证据的认证,符合法律规定,二审予以确认。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1.中房朗润东郡一期工程并非全部为***施工,天城建设公司一审述称一期工程总面积6.5万平方米,***承建面积为3.3万平方米;中房朗润东郡二期工程,***未施工完成即退场,由天城建设公司接手自行施工。本案二审期间,由天城建设公司自行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正在工程建设单位(安徽宣城中房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中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审核当中,造价金额尚未确定。
2.各班组申报费用情况。①2018年5月、6月,案涉中房郎润东郡一期、二期施工班组(木工、瓦工、钢筋工、架子工、塔吊租赁、防水工、外墙保温)向天城建设公司申报劳务费,填写《劳务费申报单》,天城建设公司与各班组负责人签订《班组劳务结算协议》(均为固定格式文本),约定:由劳务费申报人对申报款项的真实性负责,如因申报不实产生的所有法律后果均由劳务费申报人承担;天城建设公司对各班组申报的各项数据核实后,明确垫付款项付款计划,鉴于申报数据尚在核对,在2018年端午节前先行支付部分款项;各班组愿意与天城建设公司另行形成劳务关系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劳务协议。②上述《班组劳务结算协议》《劳务费申报单》,均未附各班组与***的施工协议、结算单据、点工单据;宗在军、何先忠、张大宝对此均述称与***前期均未订立书面协议,而是口头协议。③郎溪县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的《劳务费申报单》明确申报劳务费金额为232732元,低于《班组劳务结算协议》载明的325647元;④郎溪县力都建筑设备租赁安装有限公司的《劳务费申报单》载明的结算范围包括“一、二期增补工程”,较为笼统,无明确范围;⑤部分《劳务费申报单》反映有点工费用,无相应点工单据。⑥部分施工班组(黄太山班组、金鹏班组、孔德林班组、聂小富班组、钱咬齐班组、钱玲玲、姚珍凤以及吴秀荣和吴军荣)未填写《劳务费申报单》、签订《班组劳务结算协议》,均向天城建设公司填写《承诺书》,《承诺书》为固定格式,均载有“中房朗润东郡***项目部”或“中房朗润东郡原***下属,”其中孔德林、聂小富、钱咬齐在《承诺书》右下角以小字分别备注尚有欠款项未领。
3.天城建设公司支付劳务费用情况。自2018年6月15日至2019年9月17日,天城建设公司向各班组分别支付了劳务费,金额合计8623314.35元。收款班组包括:何先忠班组、宗在军班组、金秋来班组、郎溪县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郎溪县力都建筑设备租赁安装有限公司、张大宝班组、丁锦锁班组、洪宝班组、李万江班组、杨志跃班组、周海翔班组、朱正怀班组、邹双平班组、姚从军班组、张忠班组、李良班组、黄太山班组、金鹏班组、孔德林班组、聂小富班组、钱咬齐班组、沈国兵班组、钱玲玲、姚珍凤以及吴秀荣和吴军荣。其中,宗在军班组2019年6月5日向天城建设公司出具的4万元收款收据注明为“复工13#-21#楼工程款”。
4.后续施工情况。就中房朗润东郡后续的木工劳务、瓦工劳务、塔吊租赁、油漆、外墙保温等劳务,天城建设公司分别与何先忠、宗在军、郎溪县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朱正怀、邹双平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工程按综合单价结算,结算价扣除《班组劳务结算协议》中双方后期签字认可的工作量。天城建设公司本案未提举其公司与施工班组“后期签字认可的工作量”相关的材料。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审查重点为天城建设公司主张由***承担劳务费8623314.35元、律师费以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其他费用损失应否支持。1.关于代垫班组劳务费8623314.35元。经查,其一,本案工程存在前、后期施工以及天城建设公司在一期工程亦自行施工的复杂情况,天城建设公司就其原自行施工及后续施工部分尚未与建设单位(安徽宣城中房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中房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完毕,在后期施工价款未能确定的情形下,本案中无充足证据能够印证上述付款均系为***施工期间工程量而支出。其二,上述代付款所涉相关劳务费用均系各劳务班组申报,天城建设公司自身亦在《班组劳务结算协议》中明确应对各班组申报数据核实,结合天城建设公司与部分班组签订后续施工协议中有关结算时扣除***施工期间工程量的约定,可知天城建设公司应与各班组对***施工期间工程量进行结算确认,但其本案中未提举其与各班组就***施工期间工程量结算的具体证据材料。其三,天城建设公司所举证据中存在部分班组领款未签订《班组劳务结算协议》,仅出具《承诺书》的情况,但部分班组同时又注明尚有款项未领取完毕,由此可知天城建设公司尚未与各劳务班组进行最终结算、亦未清偿完毕。因此,在案涉工程整体造价未结算完毕以及天城建设公司与各班组尚未结算确定***施工期间工程量的情形下,天城建设公司主张上述8623314.35元均系代为***支付,依据不足。天城建设公司可待工程结算完毕后,就***施工期间工程量代为支付的相关费用主张权利。2.律师费用。该费用系天城建设公司为参加诉讼自主选择聘请律师代理诉讼案件而支出,不是诉讼所必要支出的费用,一审未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规定。3.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费用损失。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属于可退还款项,目前尚不具备退还条件,一审法院认为天城建设公司可在退还条件成就时要求相关单位予以退还,如退还给***才可向***主张返还,该节认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天城建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63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76560元,由上诉人安徽天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程 瑛
审 判 员  陈前香
审 判 员  包 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冯忠山
书 记 员  隆菲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