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皖0706执1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天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单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铜都大道中段。
被执行人:铜陵金圆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单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部园区苏州路以北新安江大道。
安徽天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金圆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铜陵金圆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132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查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