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8民初5439号
原告:成都金智商擎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石羊工业园,办公地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二段48号中信谊商务楼7楼办公。
法定代表人:屈婧,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安华金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5层625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金智商擎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安华金和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成都金智商擎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安华金和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金智商擎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金智商擎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安华金和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成都金智商擎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