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4446号之二
申请人: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5号1-B-701、702、703、704、705、706。
法定代表人:韩国民,董事长。
被申请人: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浪潮路1036号浪潮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王柏华,董事长。
原告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2356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2021年3月23日,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津0104执保290号对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依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莉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尹晴晴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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