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91民初2845号
原告: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济南片区浪潮路1036号浪潮科技园S02楼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RFXAA4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云港路51号5层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9GCEFM7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后诉讼请求:1、判令被申请人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700000.00,大写:***拾万元,并支付利息(以6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2日起至2022年4月18日止按照一年期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3.85%计算利息;以5700000.00为基数,自2022年4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3.85%计算利息,暂计至2022年7月1日利息共计为145241.25元,大写:壹拾肆万伍仟贰佰肆拾壹元贰角伍分,利息计算说明附后);2、判令被申请人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违约金(分别以1700000.00元、2000000.00元、2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利率的3倍以日为单位计算,违约金计算说明附后)。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签订《借款协议》,根据协议约定,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借款6000000.00元(大写:**万元整)用于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同时约定,由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2022年3月31日前偿还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所借上述款项。同时,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借款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分包五亿元工程量,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偿还之日起3日偿还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并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向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借用利息。2021年11月11日,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借款6000000.00元(电子回单号码0045-××××-3389-1100,备注摘要为转款)。因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承揽协议约定向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分包五亿元的工程量,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自2022年3月25日向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代表作出偿还借款通知,并于2021年4月1日出具《律师函》催收还款,并派代表现场沟通还款事宜。虽经多次催收且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还款承诺函》承诺还款,但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仅于2022年4月18日支付300000.00元,大写:叁拾万元(电子回单号码×××00,备注摘要为还款),截至本诉状正式递交之日,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仍然拖欠支付借款5700000.00元。综上,按照补充协议约定,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偿还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700000.00元并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借款利息。针对欠付的5700000.00元,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付款承诺函》,承诺(1)4月29日前向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700000.00元,逾期未支付的,自2022年4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银行利率的3倍以日为单位计算违约金,直至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全部偿还之三日止(暂且计算至2022年7月1日);(2)2022年5月15日前向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借款2000000.00元,逾期未支付的,自2022年5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银行利率的3倍以日为单位计算违约金,直至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全部偿还之日止(暂且计算至2022年7月1日)(3)2022年5月31日前向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借款2000000.00元,逾期未支付的,自2022年5月15日起按照银行同期银行利率的3倍以日为单位计算违约金,直至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全部偿还之日止(暂且计算至2022年7月1日)。综上,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根据《付款承诺函》约定向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未还款的违约金。为维护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本案借款是因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中建安能之间签订的联合承揽合作协议书而产生,该协议签订于2021年10月15日,签订后中建安能公司已经按照协议约定为浪潮公司提供了相关的合作项目《河南豫教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智慧教学展示建设项目合同》,双方所借资金也投入到后续合作项目之中,所以中建安能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只是因疫情原因合作项目的进度没有达到预期的进展,其次关于中建安能主张的利息部分,首先对LPR的3.85%计算过高,应当以付款承诺函双方对利息约定的日期的当月发布的LPR利率3.7%计算。其次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计算过高,我方认为违约金约定不明,付款承诺函对方提供我方加盖公章,付款承诺函需庭后核实。根据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记载:“我公司承诺自2022年4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以日为单位承担违约金。”LPR是以年为单位进行计算,所以以日为单位承担违约金约定不明且过高。
双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联合承揽合作协议、借款协议、补充协议、电子银行回单、微信催款记录、律师函、还款承诺单、电子银行回单、付款承诺函、河南豫教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智慧教学展示建设项目合同、河南省教育招标服务有限公司官网2022年1月24日成交结果截图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0月15日,甲方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乙方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联合承揽合作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在该合作协议有效存续期内,由甲方为牵头方,无论是通过招投标、联合体或分包取得的五亿的工程量,作为双方工程量分配的依据。双方于同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由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出借方向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600万元,约定2022年3月31日前偿还,双方又于同日签订《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借款协议》的补充协议》,协议补充:“如果乙方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双方签署的《联合承揽合作协议书》中的约定向甲方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分包五亿元的工程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原协议约定的借款金额,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偿还通知之日起3日内偿还甲方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账户转账600万元。2022年4月1日,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还款承诺函》,承诺4月8日前归还600万元,到期后未能支付协议款项,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愿承担逾期利息,并承担由此给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2022年4月18日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0万元。
2022年4月23日,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付款承诺函》,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一、2022年4月29日前向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借款170万元,如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未在2022年4月29日前收到该款项,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2022年4月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利率的三倍以日为单位承担违约金,直至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全部偿还之日为止;二、2022年5月15日前向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借款200万元,如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未在2022年5月15日前收到该款项,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2022年5月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利率的三倍以日为单位承担违约金,直至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全部偿还之日为止;三、2022年5月31日前向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借款200万元,如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未在2022年5月31日前收到该款项,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2022年5月15日起按照同期银行利率的三倍以日为单位承担违约金,直至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全部偿还之日为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借款600万元,双方签订有《借款协议》,后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还款承诺函》、《付款承诺函》。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反驳证据其不是《河南豫教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智慧教学展示建设项目合同》的签字主体,亦未加盖公章,不能体现其作为牵头方履行《联合承揽合作协议书》。后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还款30万元,剩余借款570万元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及时偿还。关于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主张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6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2日计算到2022年4月18日;以57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一年期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85%计算。)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偿还通知之日3日内偿还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因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0万元,故在2022年4月18日后利息前计算基数为570万元。关于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主张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偿还违约金(分别以1700000.00元、2000000.00元、2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利率的3倍以日为单位计算)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本案中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付款承诺函中约定了违约金,且该违约金的数额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依法按《付款承诺函》上确认的计算金额及起止日期支持相应的违约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六百七十五条、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借款570万元;
二、被告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6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2日计算到2022年4月18日;以57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一年期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85%计算);
三、被告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7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直至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全部偿还之日为止按照同期银行利率的三倍以日为单位承担违约金;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直至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全部偿还之日为止按照同期银行利率的三倍以日为单位承担违约金;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5日起直至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全部偿还之日为止按照同期银行利率的三倍以日为单位承担违约金,直至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全部偿还之日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30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建安能(河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李 青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