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门关市泽源长远公路养护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米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铁门关市**长远公路养护服务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兵0202民初82号 原告:新疆米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686461660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2年出生,该公司股东。 被告:铁门关市**长远公路养护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77035335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新,男,汉族,1971年出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4年出生,该公司审计风控部部长。 原告新疆米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铁门关市**长远公路养护服务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米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铁门关市**长远公路养护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疆米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在双方执行《摊铺机合作协议》期间尚欠的肆拾玖万元整(小写:490000.00元),在30日内一次性结清。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产生的包括诉讼费等一切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长远公路养护中心(现铁门关市**长远公路养护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6日签订《摊铺机合作协议》,合作期为五年,经营期于2021年5月6日结束。根据双方第八条①款约定:被告(**长远)负责统一安排施工和收款,原告负责维护运营;第十条②款:合伙终止后分配清算工作需在30日内完成。经营期结束后原告无数次要求清算并结清余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搪塞不给予清算,不履行约定义务。 为了维护我方利益,按照双方约定,特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我公司诉讼请求,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被告铁门关市**长远公路养护服务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就涉案合同已于2022年1月26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向原告转账180000元、2022年1月28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向原告转账100000元,合计共向原告支付280000元。被告并未推脱搪塞不予清算,因被告与原告就《ABG摊铺机合作协议》未进行结算,双方就结算事宜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在未结算的情况下是否欠付被告及欠付被告款项的具体数额均无法确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摊铺机合作协议总的费用是多少?二、在协议履行中产生的费用是否应该进行分摊?原告围绕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2016年5月6日原告新疆米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长远公路养护中心签订的ABG摊铺机合作协议,欲证明原、被告合作事实,权利和义务。第八条第一款约定了被告负责统一施工和收款,原告负责维护经营。第十条第二款,合伙终止后分配清算工作在三十日内完成。 第二组:2016年至2019年的ABG摊铺机租赁收入统计表,欲证明原告这几年的摊铺机收入。 第三组:2020年和2021年费用表,欲证明2020年摊铺机在进行收入。 第四组:摊铺机每台利润汇总表,欲证明2016年至2021年的每年的利润。 第五组:2016-2019年四年所有的施工合同和费用明细总计76份合同及收入证明,欲证明原告所有的表格都是根据合同和经营情况得出的。还有欠款问题,承租方不付款,违约责任在合同中都有体现,被告没有履行义务。 第六组:原告与被告机械队队长***的通话录音,欲证明每台摊铺机占套机比重为0.625。还有2021年每台机子的费用。 被告铁门关市**长远公路养护服务有限公司出示摊铺机合作协议一份,付款记录一份,被告公司的党委会记录一份,欲证明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费用合计280000元,同时证明被告在机械的运转维护、清欠期间都会产生费用,费用应该按照协议进行分摊。 经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新疆米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长远公路养护中心签订的ABG摊铺机合作协议、被告提供的付款凭证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并在卷佐证。根据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6日原告新疆米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长远公路养护中心签订的ABG摊铺机合作协议,协议第七条第三款约定“对该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股权比例分担。”第八条第一款约定被告负责统一安排施工和收款,原告负责维护运营;第十条第二款约定合伙终止后分配清算工作需在30日内完成。同时被告于2022年1月26日,2022年1月28日向原告付款合计280000元。 另查明,根据文件要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长远公路养护中心于2019年10月被要求进行改制,2020年2月,该公司改制完成,改制后名称变更为铁门关市**长远公路养护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一、摊铺机合作协议总的费用是多少?本案中原告提交了2016年至2019年的ABG摊铺机租赁收入统计表共八张,虽然该组证据均为复印件,但是该组证据中有制表人***,经办人***二人的签字,该二人分别为被告公司的财务人员和机械队队长,原告也明确告知该组证据原件在被告处,且被告在法庭陈述中自认“原告提交的结算单复印件显示的最终利润都是***”,故对原告提交的此组证据,2016年每台***277640.13元、2017年每台***293274.92元,2018年每台***19520.38元,2019年每台***185467.72元,合计每台***为775903.15元,本院予以认可。 对本案中原告提交的2020年租赁费用统计表,摊铺机每台利润汇总表,因为该两份证据一份为复印件,一份为原告自己个人进行统计的统计表,故对原告主张的2020年至2021年摊铺机利润本院不予支持。 二、在协议履行中产生的费用是否应该进行分摊?原告新疆米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长远公路养护中心签订的ABG摊铺机合作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约定“盈余分配,净利润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第七条第三款约定“对该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股权比例分担。”故对被告要求原告协议履行中产生的费用的辩论意见本院予以认可,但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所产生费用到底为多少,故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此2016年至2019年的利润合计为775903.15元,减去被告已经支付的280000元,还剩余495903.15元未支付,对于超出原告诉讼请求的5903.15元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铁门关市**长远公路养护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米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费用合计490000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米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5元(已减半),由被告铁门关市**长远公路养护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宁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