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上海)建筑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上海)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8373号
原告:***(上海)建筑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秀州村胜利6100号三栋1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
被告: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康路135号2幢一层A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
原告***(上海)建筑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恒驰新能源汽车(上海)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建筑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建筑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筑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建筑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绮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