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681民初2483号
原告:华润保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腾飞路288号东湖世纪名座1号楼2001室商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091138338M。
法定代表人:谷永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硕,河北保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州市妇幼医院,住所地:涿州市桃园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681347935171D。
法定代表人:王景新,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会兵,男,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该公司设备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哲军,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双塔区,该总司法务。
原告华润保定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涿州市妇幼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润保定医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硕、被告涿州市妇幼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会兵、梁哲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润保定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427463.76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第一向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425898.26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自2017年11月开始合作,被告向原告采购药品,医用物品等,双方财务之间定期询证复核账目。截止2021年1月11日双方企业询证函显示,被告共计欠款2427463.76元,被告在回函中认可被告账载金额为2310784.91元,入库时间差异部分金额116678.85,上述两部分金额总和与原告询证函中应收账款金额一致。2021年4月6日,原告与被告再次核对账目,双方认可的欠款金额为2425898.26元,原告就上述欠款多次催要未果,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涿州市妇幼医院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认可欠款数额,但最快一年内还清全部欠款。
本院认为,涿州市妇幼医院承认华润保定医药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华润保定医药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经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425898.26元,应予支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涿州市妇幼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润保定医药有限公司货款2425898.2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04元,由被告涿州市妇幼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美贤